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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食药监注发[2008]14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整顿和核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辽药管发〔2003〕115号)要求,各市局报送的资料业经我局技术审评中心审核,产品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现将第十七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请及时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收到市局转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后,仔细核对制剂品种名称、规格、配制单位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若发现有误,应及时与所在市局联系。
二、请监督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批准文号核发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3个月后配制的制剂不得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配制的制剂品种,使用至有效期内为止。
核发制剂批准文号的时间以市局通知的时间为准。
三、已核发新制剂批准文号品种,原批准文号自动废止。 附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目录(第十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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