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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9-09-01 16:29

辽食药监公告[2009]3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3号),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现就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事宜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910日起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行政许可事宜。

二、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信息请登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lnfda.gov.cn)或辽宁省食品安全网站(www.lnspaq.com)查询。

三、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凡在2009630日前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填报《保健食品产品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确认表》,并于2009920日前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期未报,责任自负。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邮编:110003,电话:3160700131607036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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