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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2006-10-23 16:21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㈠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10、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㈡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㈢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7、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㈣ 外省执业药师转入辽宁省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所须的全部材料。
㈤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辽价函[2006]16号
收费标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的注册费均为140元/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8  
省局人事教育处电话:    024-31607106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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