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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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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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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㈠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10、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㈡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㈢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7、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㈣ 外省执业药师转入辽宁省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所须的全部材料。 ㈤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辽价函[2006]16号 收费标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的注册费均为140元/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8 省局人事教育处电话: 024-31607106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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