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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二、申请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日报》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
三、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补办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补证手续,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办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送达时限:当场办理并送达。
六、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七、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电话:024-31607069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