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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2007-08-23 15:26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二、申请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日报》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

三、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补办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补证手续,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办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送达时限:当场办理并送达。

六、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七、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电话:024-31607069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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