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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企业类型、企业负责人变更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二、申办条件
1、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条件,并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变更。
三、申请材料
㈠《药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
㈡《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㈢ 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㈣ 其他有关材料:
1、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拟变更的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㈤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㈥ 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变更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变更)、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同意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收费标准:《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或职能机构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9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电话:024-31607063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药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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