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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二、申办条件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
2、建有的厂房经具有医药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符合GMP要求;
3、境外投资者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应符合“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
4、符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区安全监管一栏下载,按要求填报,文件后缀名.yzl);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筹建期间的相关证明文件(开办单位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设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洁净室监测报告;
1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开办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用空心胶囊换证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决定日止3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药品生产许可证》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收费标准:《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
七、受理机构
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或职能机构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电话:024-31607069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4-31607063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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