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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007-08-23 15:30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二、申办条件

1、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

2、建有的厂房经具有医药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符合GMP要求;

3、境外投资者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应符合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

4、符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区安全监管一栏下载,按要求填报,文件后缀名.yzl);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筹建期间的相关证明文件(开办单位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设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洁净室监测报告;

1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开办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用空心胶囊换证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决定日止3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药品生产许可证》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

收费标准:《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

七、受理机构

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或职能机构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电话:024-31607069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4-31607063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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