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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外省企业药品广告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广告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
二、申办条件
1、辽宁省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药品广告;
2、已取得外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申请材料
1、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药品广告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共3份(提供复印件的,首页需加盖企业公章;另将审查表末页备案具体经办单位情况清晰完整填写);
2、发布广告的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3、电视广告须提交广告视频光盘;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见附件)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1)如具体经办单位为原广告申请企业的,应提供原申请企业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如具体经办单位不是该广告原申请企业的,应提交原企业对经办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一份,及经办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接受材料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4、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予以办理备案手续、送达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接收材料至准予备案决定作出之日止5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准予以备案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药品广告审查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 024-31607019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件: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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