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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2007-12-07 16:04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省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一、法律依据

1、《广告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

二、申办条件

1、辽宁省省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机构的医疗器械广告;

2、已取得外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三、申请材料

1、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共3份(提供复印件的,首页需加盖企业公章;另将审查表末页备案具体经办单位情况清晰完整填写);

2、发布广告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3、电视广告须提交广告视频光盘;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见附件)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1)如具体经办单位为原广告申请企业的,应提供原申请企业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如具体经办单位不是该广告原申请企业的,应提交原企业对经办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一份,及经办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接受材料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4、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予以办理备案手续、送达备案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接收材料至准予备案决定作出之日止5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准予备案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19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件: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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