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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
二、申办条件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制剂,可申请在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三、申请材料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调剂使用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药品注册处制作《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省局受理办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准予调剂使用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
紧急情况下,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特办。快速审批及送达。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79、31607017
省局药品注册处电话:024-31607043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2
附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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