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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2007-08-23 08:55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10、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 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7、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8、《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㈣ 外省执业药师转入辽宁省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 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所须的全部材料;

4、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辽价函[2006]16

收费标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的注册费均为140/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8  

省局人事教育处电话:    024-31607106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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