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一、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二、申办条件
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申请材料
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药械合一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㈢ 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㈣ 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
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应与原执照相同)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②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资产评估报告及结果确认文件;
③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
①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③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股权变更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㈤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㈥ 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变更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变更)、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自同意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受理办电话:024-31607018
省局医疗器械处电话:024-31607055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报系统(解压后点击企业客户端程序→客户版→器械企业版→器械变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