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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2008-03-20 14:42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一、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二、申办条件

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

三、申请材料

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药械合一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㈢ 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㈣ 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应与原执照相同)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资产评估报告及结果确认文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股权变更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㈤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㈥ 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变更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变更)、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自同意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受理办电话:024-31607018         

省局医疗器械处电话:024-31607055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报系统(解压后点击企业客户端程序→客户版→器械企业版→器械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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