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行政许可   |   在线下载   |   监管动态   |   工作文件   |   政策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                     
http://localhost - http://localhost - http://localhost - http://localhost - http://localhost - http://localhost - 无标题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质量管理人员变更
2008-05-27 10:00

一、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6、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

二、申办条件

变更事项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体外诊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申请材料

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㈣ 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需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2、变更注册地址(指经营地址)的,需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如使用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3、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地理位置图、仓库(含冷库)布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及存储设施和设备条件的说明;

4、变更经营范围的(指增加体外诊断试剂“批发”),按核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其它“经营范围”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填写规范》填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框图、职能及职工名册;

企业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布局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如使用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程序文件、职责)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经营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及授权代理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拟增加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范围的,直接向省局受理办申请)。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变更,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变更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需要现场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自做出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

收费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

七、受理机构

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职能机构咨询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报系统(解压后点击企业客户端程序→客户版→器械企业版→器械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创意制作:辽宁华虹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传真:024-3160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