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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2007-12-07 15:46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3.《广告法》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

6. 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257)

二、申办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经注册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具有广告经营资质单位;

2、经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

4、保健食品商标、专利等符合国家规定;

5、进口保健食品经依法批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安装“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见附件),并利用此系统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同时申报电子文本2个[一个为审查表文件(将附加信息的内容填写完整,扩展名为.dda)、另一个为广告发布内容的电子文件(扩展名为.JPG)];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打印后粘贴或装订在表内相应位置。

2、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
、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注册专用章印)。

7、保健食品实际使用的说明书、包装(或标签)展开粘贴在A4纸上。

8、保健食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9、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权威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0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中文标签复印件。
    11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见附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3、其它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材料等。

14、电视广告分四栏制作电视分镜头脚本,即画面、画面说明、旁白和字幕并附电视广告视频VCDDVD光盘。

注:

1、以上213项证明材料用A4纸打印共一套,按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和目录;

2、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3、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必须标示以下几项内容:

①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②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四、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省局受理办按照《广告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作出不予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许可文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自批准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八、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电话: 024-31607019          

九、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          监督监督电话:31607112

(注: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       
             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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