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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lnfda.gov.cn)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lnfda.gov.cn/

2.通过本局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电子信息系统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十六号二楼

联系电话:024-31607012   024?D31607018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邮政编码:110003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办领取并填写《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到受理办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接收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接收并出具接收单。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纪委驻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24-316071103160711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邮编:110003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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